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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0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何余定与赵振池、陈晓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余定,赵振池,陈晓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0775号原告何余定。被告赵振池。被告陈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余定诉被告赵振池、陈晓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余定在法律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