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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郝治广与郭仲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治广,郭仲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830号申请执行人郝治广,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郭仲成,男,197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郝治广与被执行人郭仲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仲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仲成每月给申请人偿还3000元,至还清为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6)内0626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达成和解协议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梁国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思 双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