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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杭州富春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与象山糖烟酒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富春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象山糖烟酒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富春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19919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迎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赵灿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象山糖烟酒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12037-4)。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田洋里村北侧。法定代表人:张世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杭州富春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糖烟酒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糖烟酒菜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富春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糖烟酒菜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8290.5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24.3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糖烟酒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象山糖烟酒菜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执行款28290.5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24.36元。被执行人象山糖烟酒菜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海山路299号房地产已经由(2014)甬象执民字第1355号案件在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象山糖烟酒菜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富春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5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