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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何道兰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道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15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道兰,女,1956年9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捉获,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道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祁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道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何道兰入股曾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渝中区枇杷山后街21号宏华半岛利园B栋房间开设的赌场。该赌场利用上家“小李”提供的境外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赌客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接受赌客下注、收取赌资,并从赌客处按每次赢钱的5%抽头,通过“小李”从境外庄家处按赌客输钱的1.8%获得提成。曾某某负责按核算后赌客的盈亏结果,定期与上家“小李”进行赌资结算,其他人参与赌场的经营并按照入股比例分赃。在此期间,何道兰获利1.2万元。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何道兰伙同曾某某、王某某、景某某(均判刑)等人共同入股,在本市渝中区枇杷山后街21号宏华半岛利园B栋房间内,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开设赌场。在此期间,该赌场与上家“小李”进行赌资结算的三个银行账户共收到“小李”转入的赌资共计2872980元。2015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道兰伙同曾某某、熊某、肖某(均已判刑)等人共同入股,在本市渝中区枇杷山后街21号宏华半岛利园B栋房间内,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开设赌场。在此期间,该赌场与上家“小李”进行赌资结算的三个银行账户共收到“小李”转入的赌资共计655550元。2015年6月24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在本市渝中区枇杷山后街21号宏华半岛利园B栋房间将上述赌场查封。公安人员经网上追逃,于2016年5月26日,在本市渝北区新南路附近将被告人何道兰捉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道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无犯罪证明、户口资料、居住证明等,证人林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道兰的供述和辩解,共犯曾某某、王某某、肖某、熊某、景某某、黄某某、廖某某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道兰以入股的方式参与他人利用网络组织的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并参与利润分成,涉案赌资数额达3528530元之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何道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道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对被告人何道兰违法所得1.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坤霖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人民陪审员  谢树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霜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