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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0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夏桂凤与康定市炉城镇大河沟村村民委员会、康定市市政管理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桂凤,康定市炉城镇大河沟村村民委员会,康定市市政管理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01民初185号原告:夏桂凤,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兴利(原告儿媳),住四川省康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惠(原告儿媳),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康定市炉城镇大河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康定市炉城镇大河沟村。杨黎刚,大河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华,四川跑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定市市政管理局,住所地康定市榆林新区政务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杨恒,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德金,男,康定市市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桂凤与被告康定市炉城镇大河沟村村民委员会、康定市市政管理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夏桂凤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桂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夏桂凤负担。审判员  赖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