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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2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李俊玲与韩振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玲,韩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888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玲,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韩振伟,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职业不详。李俊玲与韩振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7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俊玲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振伟支付案款56984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韩振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韩振伟名下有房屋、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已查封韩振伟名下×××车籍档案,但因未能实际控制前述车辆,故无法进一步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韩振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俊玲申请执行的案款56984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韩振伟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70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鸿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