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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昌茂与刘友、胡海艳、刘立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茂,刘友,胡海艳,刘立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408号原告王昌茂,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李辉,系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友,住所地东丰县。被告胡海艳,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刘立闯,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茂与被告刘友、胡海艳、刘立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茂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茂撤诉。审 判 长  李永吉审 判 员  尹宝明人民陪审员  吕文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欣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