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田敏与葛鹏、刘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敏,葛鹏,刘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3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敏,女,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铭轩,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鹏,男,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玲,女,1982年6月5日生,满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葛鹏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遂芳,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贝,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田敏因与被上诉人葛鹏、刘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敏当庭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田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田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肖秋宣审判员 耿源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