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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益生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益生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20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被告:益生堂。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益生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将请求赔偿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金额由合计25000元变更为5000元,并以与被告益生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4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乾华审判员  黄孝平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菁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