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江德文与安徽省阜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德文,安徽省阜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财保86号申请人:江德文,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86H。法定代表人:梁玉岭,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姚家果,男,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双庙集镇街道,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3********。申请人江德文诉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梁玉岭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安徽省阜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申请人提供了姚家果位于六安市公安路永安花苑六安大市场1铺房屋(权证字号:皖(2016)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0008321号)为上述财产保全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姚家果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公安路永安花苑六安大市场1铺房屋(权证字号:皖(2016)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0008321号),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颖颖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纠纷案号(2016)皖1503财保86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一份受送达人江德文送达地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受送达人签名或捺印签名: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签名:年月日备考填发人:赵晓娟送达人:赵晓娟、管颖颖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纠纷案号(2016)皖1503财保86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一份受送达人安徽省阜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地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受送达人签名或捺印签名: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签名:年月日备考填发人:赵晓娟送达人:赵晓娟、管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