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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4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文盲,无业。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从2003年起,以子北采油厂污染、赔偿为由,一直阻挡子北采油厂正常生产,特别是从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8月12日以征地赔偿为由,严重阻挡子北采油厂正常生产,2013年12月24日子北采油厂因此理由被李某某敲诈污染费8000元、4006井场赔产费8000元,共16000元,不仅如此,2014年7月25日子北采油厂因变压器漏油事件又被李某某敲诈5000元,此后李某某变本加厉,多次要求子北采油厂处理已处理过的事项,并以此为由先后五次在子长县南沟岔镇袁家峁集油站和南河沟村李某某家门口采油队运输主干线上阻挡油罐车,要求子北采油厂再次赔偿28000元处理此事,不处理就阻挡油罐车,致使子北采油厂南沟岔采油队和袁家峁集油站无法正常生产运行。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子北采油厂给他的款项是赔偿款,后来子北采油厂又答应给村上十几户村民28000元赔偿款,但最终没有兑现,所以他并没有敲诈子北采油厂,但其在法庭辩论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从2003年起,以要求子北采油厂赔偿污染为由,一直阻挡子北采油厂正常生产,2013年12月24日李某某以子北采油厂污水污染承包地为理由阻挡生产索要污染费8000元、4006井场赔产费8000元,共16000元,2014年7月25日李某某以子北采油厂变压器漏油污染承包地为由索要污染费5000元,此后李某某从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多次要求子北采油厂处理已处理过的事项,以要求子北采油厂赔偿征地款为由,先后多次在子长县南沟岔镇袁家峁村子北采油厂袁家峁集油站和南沟岔镇南河沟村自己家门口采油队运输主干线上阻挡油罐车,要求子北采油厂再次赔偿28000元处理此事,不处理就阻挡采油厂油罐车,致使子北采油厂南沟岔采油队和袁家峁集油站无法正常生产运行。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子北采油厂工程管理科于2015年8月13日向子长县公安局报案称,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8月12日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村民李某某以征地赔偿为由,多次要求子北采油厂重复处理同一事项,并以此为由先后五次在子长县南沟岔镇袁家峁村子北采油厂集油站和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李某某家门口采油队运输主干线上阻挡油罐车,致子北采油厂南沟岔采油大队和袁家峁集油站无法正常生产,子长县公安局于当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大约28年前,子北采油厂袁家峁集油站排放污水污染了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的坝地,其中有他的二分地,子北采油厂4006井场围墙的砖块坍塌在了他的耕地里,4006井场内没有他的耕地,但他的部分耕地紧邻4006井场,原来村上的坝地,被子北采油厂脱水时拉成了水渠,4006井场底下的洼地现在成了便道,去年农历四月初二子北采油厂的压裂车路过他的耕地时压了他的二分地,以上问题一直没有处理,所以他就从2015年农历6月开始阻挡子北采油厂的油罐车,断断续续一直阻挡到2015年8月12日,他在袁家峁集油站挡了两次,第一次他挡路时子长县公安局南沟岔派出所的民警来处理,他没有放,等到晚上采油队来了两个人和他协调好后,他把路放开了,等了三天没有人来处理后他又把袁家峁集油站的路档了,后子长县公安局石油安全保卫大队的民警到子北采油厂和他协调好后,他就把路放开了,以上五个问题按他的算法子北采油厂要赔偿54000多元,他现在最低要求子北采油厂赔偿28000元,因为污染,子北采油厂曾于1993年污染开始至2003年12月26日不间断赔产14268元,2003年赔偿村饮水污染问题35000元,2009年3月17日对污染地进行了回垫,并给付了一年的复耕费,2010年8月18日污染水渠回垫赔偿15565元,2013年12月24日子北采油厂一次性赔偿他1993年污染等各项陪产费16000元,他用这笔钱把村上打坝时欠的账还了,2014年7月25日因为子北采油厂变压器漏油污染事情他阻挡子北采油厂供电车间大门向子北采油厂索要2000元(期间还去子北采油厂副厂长马某某办公室索要,当时马某某不管,他就拿起棍子准备打马某某,后被别人阻止),后来子北采油厂怕他再次阻挡就给了他5000元,1993年、2001年子北采油厂两次给了4006井场65765.89元征地款,但这个地不是他的,4006井场周围有他的一分地,他现在自己不要赔偿,是为其他村民要28000元的赔偿。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子北采油厂南沟岔采油队副队长,因为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村民李某某经常阻挡他们采油队的泵油车,他协调过几次,所以他认识李某某,2014年7月份(具体时间忘了)李某某说几年前子北采油厂南沟岔采油队4006井场变压器漏油污染了其的耕地,在其家门前的公路上一个人阻挡子北采油厂的四、五辆泵油车要求赔偿,阻挡了几个小时后放开,2014年6、7月份(具体时间忘了)李某某说子北采油厂压裂4006井的压裂车把其的耕地压了,在4006井场口一个人阻挡子北采油厂的四、五辆泵油车要求赔偿8000元,阻挡了几个小时后放开,2015年6月2日李某某说子北采油厂4006井场周围的河槽等没有征用,在4006井场口一个人阻挡子北采油厂的两辆泵油车要求赔偿28年的征地费用共计40000多元,阻挡了2个多小时后放开,这三次他都去现场了,后来听同事说李某某一个人还于2015年6月9日在其家门前的公路上阻挡了一次泵油车,但这次他没有去现场。4、证人强某某证言证实,他于2006年3月进入子长县南沟岔镇政府工作,现在是政府报账员兼负责石油协调工作,2013年12月24日他到子北采油厂办事时曾经作为见证人在子北采油厂油建科和李某某的一份赔偿协议上签过字,该赔偿协议约定李某某与子北采油厂的所有纠纷一次性处理,共赔偿了李某某16000元,具体赔偿了什么项目及赔偿是否合理他不知道,他听子北采油厂的工作人员说过李某某为了得到赔偿曾多次阻挡子北采油厂的生产路线,具体挡了几次,哪里阻挡的他不清楚。5、证人路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子长县南沟岔镇政府干部,他是2013年12月份转为政府干部的,1990年10月起至2013年12月份先后任过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村主任及村书记,李某某是他村村民,在他任村书记之前李某某一直是他村村书记,他听说李某某因为污染的事情阻挡过子北采油厂的车辆,但他没有参与,因为子北采油厂袁家峁集油站脱水污染他们村坝地的事已于2003年11月27日与子北采油厂达成了赔偿协议,子北采油厂从2003年起至2009年每年都赔偿一些损失,2009年将坝地回垫后再没有赔偿,赔偿款项也已赔偿给具体受害村民,这些都是他办理的,李某某现在要求子北采油厂赔偿河水、雨水冲毁坝地减少耕地的损失,这不属于赔偿范围,应该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关于4006井场子北采油厂已经将所涉及土地征了,相关费用也早已经给付,子北采油厂给泵油车修的便道所占用土地没有李某某的,该赔偿的也已经赔偿了,根本不存在给李某某赔偿损失的问题,现在李某某经常以要求子北采油厂赔偿其损失为由,阻挡子北采油厂的车辆,但只要涉及村集体的赔偿事宜他和子北采油厂都已经解决,没有遗留问题,至于李某某个人的事他不知道,他也没有参与。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子北采油厂南沟岔采油队袁家峁集油站泵油车的驾驶员,他们泵油时要经过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2015年6月9日、19日、24日,李某某以其的坝地被冲毁、污染没有赔偿为由先后以锁集油站大门、阻挡泵油车通过的方式要求子北采油厂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阻挡后经过南沟岔镇政府干部、派出所民警、采油厂工作人员协商李某某就将路放开了,李某某原来也经常阻挡采油厂的正常生产,具体时间他不记得了。7、证人武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子北采油厂南沟岔采油队袁家峁集油站的工作人员,他认识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的李某某,2015年6月19日、24日,李某某一个人因为土地污染的事要求子北采油厂赔偿40000多元(具体什么事他不清楚),先后锁了集油站大门两次,将集油站泵油车挡住影响了生产,第一次经过子长县公安局南沟岔派出所民警协商后李某某将大门放开了,第二次他不值班,具体情况他不知道。8、证人薛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子北采油厂南沟岔采油队泵油车的驾驶员,2015年6月9日上午他开车出去泵油时在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4006井场对面的公路上被李某某挡住了,一直阻挡到第二天下午,李某某阻挡住泵油车后要求子北采油厂赔偿4006井场土地倒塌给其造成的损失,后来经过协商李某某将路放开了,具体怎样协商的他不知道,李某某原来也多次阻挡泵油车,每次挡住后就要求子北采油厂赔偿其的损失。9、证人薛某甲证言证实,他是子北采油厂南沟岔采油队袁家峁集油站泵油车的驾驶员,他们泵油时要经过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2015年6月19日、24日,李某某以其的坝地被冲毁、污染没有赔偿为由先后以锁集油站大门、阻挡泵油车通过的方式要求子北采油厂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40000多元,阻挡后经过南沟岔镇政府干部、派出所民警、采油厂工作人员协商李某某就将路放开了。10、证人张银虎证言证实,他是子北采油厂南沟岔采油队车队的工作人员,他认识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的李某某,从2014年起李某某以子北采油厂4006井场变压器漏油污染了其的耕地、4006井场砖块掉到其的耕地里、4006井场泵油车通行的便道占用其的耕地及雨水冲毁其的耕地为由阻挡了三、四次采油队的泵油车,要求子北采油厂赔偿其的损失,具体情况他也不知道,后来怎么处理的他也不知道,但李某某阻挡泵油车的行为给子北采油厂南沟岔采油队的正常生产造成了影响。1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子北采油厂南沟岔采油队车队的工作人员,从2013年7月份起负责调度工作,主要负责生产运行调度、车辆调配等,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的李某某多次以要求子北采油厂赔偿他的损失为由阻挡采油队泵油车的正常生产,给他的工作造成了影响,给子北采油厂也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李某某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早已经赔偿了,其是无理取闹。12、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子北采油厂供电车间职工,他认识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村民李某某,李某某曾经于2014年7月份以子北采油厂4006井场变压器漏油造成土地污染、栽电线杆占用土地等理由阻挡泵油车要求赔偿,具体是否污染、是否占用李某某的土地他不知道,当时该工程承包给了子长县供电公司,后来通过协商他们单位和李某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由单位赔偿李某某5350元(含税)。13、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子北采油厂工程管理科职工,他认识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村民李某某,他和李某某曾经于2013年12月24日签署过一份赔偿协议,当时李某某以1993年子北采油厂袁家峁集油站污水污染了村上的土地、子北采油厂4006井场内耕地倒塌为由阻挡采油厂泵油车泵油,其实这两个问题听说都解决过,具体污染了谁的土地、怎样处理的他不知道,4006井场倒塌的问题子北采油厂曾经于2008年7月30日赔偿过李某某5064.4元,并注明4006井场各项费用一次性结清,2013年时采油厂为了正常生产就和李某某又签署了一份永久性处理的协议,赔偿李某某16000元,但后来李某某又以上述理由多次阻挡子北采油厂的泵油车,具体阻挡了多少次他不记得的了。14、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子北采油厂工程管理科职工,他和白某某一起负责子北采油厂南沟岔区域的油建施工,他认识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村民李某某,他和白某某与李某某在南沟岔镇政府石油协调员强某某的见证下曾经于2013年12月24日签署过一份赔偿协议,当时李某某以1993年子北采油厂袁家峁集油站污水污染了村上的土地、子北采油厂4006井场内耕地倒塌、乱挖为由多次阻挡采油厂泵油车泵油,其实这些问题都已经解决了,不存在再次赔偿的问题,李某某是无理取闹,李某某的行为给采油厂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当时采油厂为了正常生产被逼无奈和李某某签署了一份永久性处理的协议,赔偿李某某16000元,但后来李某某又以上述理由多次阻挡子北采油厂的泵油车。15、子北采油厂油建记录单证实,2008年7月30日、2009年4月25日子北采油厂两次给付李某某4006井场占地赔产费用6420.9元。16、子北试采指挥部基建记录单证实,2003年10月22日子北试采指挥部赔偿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因子北试采指挥部袁家峁集油站脱水造成的人畜饮水困难补偿费用35000元。17、子北试采指挥部基建记录单、工程结算清单及赔产协议证实,2003年12月份子北试采指挥部赔偿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因子北试采指挥部袁家峁集油站脱水造成的污染费14268元(含税)。18、子北采油厂油建记录单证实,2007年12月17日子北采油厂赔偿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袁家峁集油站脱水污染坝地赔产费31668元。19、子北采油厂基建记录单及恢复耕地协议证实,2009年3月27日子北采油厂与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就子北采油厂袁家峁集油站脱水造成耕地污染一事达成赔偿及回垫恢复耕地协议,同年3月30日子北采油厂赔偿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4006井污染赔产费31668元。20、子北采油厂油建记录单、工程结算单证实,2010年8月18日子北采油厂赔偿子长县南沟岔镇南河沟村4006井回垫中间大水渠费用15565元。21、子北采油厂油建记录单、油建工程结算清单及协议证实,2013年12月24日子北采油厂与李某某就子北采油厂4006井场占地及原油污染耕地一事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子北采油厂赔偿李某某16000元(含税)。22、协议证实,2014年7月25日子北采油厂与李某某就子北采油厂变压器漏油污染耕地一事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子北采油厂赔偿李某某5350元(含税)。23、子北试采指挥部1993年、2001年征地统计表证实,子北试采指挥部4006井办理了相关征地手续。24、子长县公安局南沟岔派出所证明、李某某事件调解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某多次以锁门、阻挡道路的方式阻挡子北采油厂正常生产,经子长县公安局南沟岔派出所民警、子长县南沟岔镇政府与子北采油厂、李某某多次协调处理无效。2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李某某生于1941年10月12日。上述各个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挡生产的方式勒索国有公司2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没有敲诈勒索,所得钱款是给其的赔偿,但相关证人证言及证据证实被害单位早已赔偿被告人所称的各项污染损害,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薛政斌代理审判员  田家军人民陪审员  刘彩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