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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刑初103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公司职员。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2日被羁押),2016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6年7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现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吴某冒用被害人杨某的农行卡(卡号:62×××15),将该银行卡与其使用的昵称为“咚咚呛”的微信号(XXXX)绑定,之后利用该”咚咚呛”微信号于2016年2月23日至3月16日期间分六次从被害人杨某的农行卡上转账共计人民币3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冒用他人信用卡,冒领他人银行卡内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吴某冒用被害人杨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15),将该银行卡与其使用的昵称为“咚咚呛”的微信号(XXXXXX)绑定,之后利用该”咚咚呛”微信号于2016年2月23日至3月16日期间分六次从被害人杨某的农行卡上转账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处扣押了苹果6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交易短信记录,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他人信用卡内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吴某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苹果6手机一部,变价得款退赔给被害人杨某。三、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扣除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变价得款后的其余财产损失(被害人杨某判决时尚未得到退赔的财产损失计人民币三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志康人民陪审员  陈菊英人民陪审员  汤宝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雨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