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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屈×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洪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3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9月26日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及其辩护人王洪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屈×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间,在担任北京××公司(实际办公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号)服装事业部童装童鞋招商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杭州××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收取广告费人民币55万余元占为己有。被告人屈×后被查获,家属已向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243912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屈×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屈×定罪处罚。被告人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屈×涉嫌职务侵占的数额为47万余元;被告人屈×没有前科劣迹,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屈×的亲属积极退赔并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公司共同运营××网,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屈×利用其在北京××限公司(实际办公地位于本区北三环东路×号)负责童装童鞋招商的职务便利,向常州××有限公司、杭州××公司等商户收取广告费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占为己有。被告人屈×被抓获归案后,已向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屈×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房×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我是北京××公司防损总监,2015年5月20日公司内部举报邮箱收到匿名举报邮件,称日百婴童部招商经理屈×让商户将本该打给公司的广告费打到其指定的杨×账户,公司还得到一份屈×的银行流水账单,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杨×账户给屈×账户打款138万余元,再从公司财务查询网站查询所有广告商的收款情况,发现屈×所在部门同期广告应收款为138万余元。公司认为屈×将公司应收款打入杨×账户再转入自己账户涉嫌职务侵占。公司尚未找商户核实。我公司的广告位都是销售的,屈×向公司申请广告位免费才会免费,申请免费的广告位是通过邮件进行,公司的服务器容量小,以前的邮件挤没了。2、证人潘×的证言、营业执照、合作运营协议、交易明细证,厦门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网销售童鞋,屈×是××网童鞋类运营对接负责人。××网的产品推广广告是不定期的,都是以公告形式发在平台上,商户争取广告活动要通过QQ跟屈×联系报名,支付广告费后××网给商户上广告,屈×让商户把广告费打到杨×的工商银行账户。2013年12月4日厦门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按屈×要求打给杨×账户4万元。3、证人胡×的证言、营业执照、合作运营协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杭州××有限公司在××网销售童装。××网的产品推广广告是不定期的,有推广活动时,屈×打电话通知,屈×让商户把广告费打到杨×的工商银行账户,2013年12月27日杭州××有限公司打了2万元,2014年1月21日打了1.89万元,2014年3月12日打了4万元。4、证人林×的证言、营业执照、服务合同、付款明细证,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在××网开店卖童装,名称是×,屈×是××网的联系人。××网的产品推广广告是不定期的,有推广活动时,屈×打电话通知,屈×让商户把广告费打到杨×的工商银行账户,××科技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共向杨×账户支付331200元广告费。5、证人郑×的证言、营业执照、支付凭证证,晋江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网上的名称是××店,销售童装童鞋,屈×是××网招商广告的经理。公司向××网支付广告费一般是打到××网的公账户,也有是××网直接从货款里扣除的情况,2013年12月的一笔广告费20005.5元,屈×让打到杨×的个人账户内。6、证人杨×的证言证,屈×是××网母婴事业部总监,2013年1月我俩在QQ聊天时屈×让我用我的银行卡帮她收一笔公司的广告费然后再转到她的银行卡内,我帮她转了。后来屈×每周都让我帮她收款转款,持续到2014年12月,大约有100多万元。给我卡汇款的人都会注明是××网广告费,我转到屈×的两张工商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内。我这张卡给屈×转款后自己没再用过。7、证人俞×的证言证,屈×与我和我妻子杨×都是老乡,2013年杨×跟我说屈×用杨×的一张银行卡倒供应商的帐。8、泉州×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该公司与××网合作过程中,××网业务负责人屈×通过QQ聊天工具要求该公司对接人员苏×把广告费汇到杨×工商银行账户,2014年4月15日汇6万元,2014年6月18日汇2万元。9、被害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租赁合同、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被害单位注册商户信息证明证,被害单位经营地在本区;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被告人屈×在被害单位任童装招商经理;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公司共同运营××网;被害单位合作商户的相关信息。10、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广告位资源售卖规则及价目表证,被害单位所有广告位置均明码标价出售,如屈×不申请免费的广告位置,相应的广告位置将分配给其他事业部进行售卖;2013年、2014年广告位置售价。11、银行交易明细单证,杨×账户收到涉案的55万余元广告费后,均转至被告人屈×的个人账户。12、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证,屈×及其家属除积极表示歉意外,还积极赔偿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2439110.51元,建议对屈×从轻处理。13、光盘证,被告人屈×支付宝账户情况。14、被告人屈×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2011年5月开始我负责××网童装童鞋招商,2014年6月起任招商总监。2013年1月起,客户刷单金额高××网会赠送广告位,我也可以向公司申请免费的广告位,我把免费的广告位按正常广告位的价格卖给商户,并让商户把广告费打入我老乡杨×的个人账户,然后再让杨×将钱打到我的工商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至2014年12月我大约获利100多万元。被告人屈×在法庭上的供述证,杨×转给我的钱有我给客户介绍渠道,客户给我的好处,与广告费无关。1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屈×被抓获归案。16、户籍证明证,被告人屈×的身份信息。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法庭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屈×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屈×犯有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屈×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侵吞本单位财产共计人民币55万元,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屈×涉嫌职务侵占的数额为47万余元,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屈×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屈×当庭自愿认罪,向被害单位积极退赔,并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屈×所犯职务侵占罪酌予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万 钧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薛培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晓彤书 记 员  孟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