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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克强迫卖淫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309号罪犯张克,女,23岁(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密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对罪犯张克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张克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克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克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克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红审 判 员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凯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