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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3396号原告重庆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新村1号6栋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4835971B。法定代表人田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刚,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根,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曹蓓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