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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马占宝与黄连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宝,黄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8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马占宝,男,回族,1972年3月5日出生,现住木垒县博斯坦乡合然托别村。被执行人:黄连华,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358号向阳小区。本院在执行马占宝与黄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连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9867.3元,执行费5148元,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长 庚审判员 塔依尔江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