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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5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王显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飞,王显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5690号原告许鹏飞,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原告妻子),女,汉族,住址陕西省蒲城县,被告王显玲,住址湖南省澧县,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28日,原告以淘宝帐号“zwlxpfone”在被告淘宝店铺“美姬泰国瘦身代购”处,购买了两套“泰国yanhee西药DC”,总货款为2900元。被告用顺丰快递发货,顺丰速递单号471655577752。服用后口渴、大汗、肚子痛、晕倒,去医院治疗后,拿到深圳市福田区食药监咨询后,才知道是假药,向被告申请了假货退货退款,被告一直拒绝。该药是三无产品,没有包装,没有说明书,厂家信息,没有生产日期,商品页面宣传的是非常有效的进口药、西药,但是没有任何药品的批准文号等信息,没有进口药品注册号,电子监管码,违反《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和《药品管理法》第7、14、31、32、48、49、53、54条规定,被告涉嫌生产及销售假药,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购物款2900元,并赔偿8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被告支付打印资料、刻录光盘费用20元。被告未作答辩,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8日,原告以淘宝帐号“zwlxpfone”在被告淘宝店铺(卖家昵称:meijibangkok)处购买了2套“泰国yanheeDC减肥药”,支付货款2900元。该产品的淘宝网页详情介绍宣传该产品功效为分解顽固聚集脂肪、巩固减肥效果、保持不反弹、滋养肌肤、改善橙皮皱纹等。涉案产品为透明塑料密封袋袋装的药丸及胶囊,共9小包,塑料袋的一面印有泰国文字,无中文标签,庭审中,原告确认货款已退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并支付相应价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依法享有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泰国yanheeDC减肥药”,无中文标签、无进口药品许可批号,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已经取得相应的生产和进口许可,故本院依法认定涉案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告向原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退还货款2900元及增加赔偿8700元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货款已退回,本案中不再重复处理。原告主张的打印资料和刻录光盘的费用,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显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鹏飞赔偿8700元;二、驳回原告许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郭  丙  英人民陪审员 戴  京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心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