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华福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2029号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执行人阮怀年与被执行人胡和芹、高元祥、沈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沈华福名下位于合肥市大杨镇某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查封期间内该房屋不得办理相关过户、转移、抵押等手续。附:(2016)皖0103执2029号执行裁定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