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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2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翁牛特旗 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哈斯朝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哈斯朝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2652号之一申请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董伟,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哈斯朝鲁,男,48岁,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哈斯朝鲁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户xxxxx的yy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户zz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