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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叶永良、陈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01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陈冠英,陈志英,叶永良,陈惠英,吴毓琪,叶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胡锦岚,行长。委托代理人:汪瑞芊、黎茹昕,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冠英。被执行人: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法定代表人:陈志英。被执行人: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冠英。被执行人:陈冠英,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志英,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叶永良,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惠英,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吴毓琪,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叶顺群,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陈冠英、陈志英、叶永良、陈惠英、吴毓琪、叶顺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陈冠英、陈志英、叶永良、陈惠英、吴毓琪、叶顺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过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的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1013号案件本次执行。当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晓韵审判员  冯嘉彦审判员  曾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俊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