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厉祥、侯彦平等与徐广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祥,侯彦平,徐广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1424号原告厉祥,男,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通许县。原告侯彦平,女,1983年9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广军,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通许县。原告厉祥、侯彦平诉被告徐广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山东黄城和山东新泰工地干活。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工钱,后经催要,被告于2014年2月12日出具欠条一张。时至今日,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给付工资227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徐广军身份信息不明,亦无其他详细地址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厉祥、侯彦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9.75元,退回原告厉祥、侯彦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向永审 判 员  张闯开人民陪审员  杨运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泰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