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谭某祥、谭某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祥,谭某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刑初2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祥,男,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2015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谭某训,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2015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祥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谭某训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淑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祥、谭某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谭某祥在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竹六村委会扬达村地名“升四屋后冲”山头上用自制的捕捉工具设下机关,后在该山头上猎捕到一只白鹇死体。随后,被告人谭某祥将该白鹇死体风干。2、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谭某训介绍并帮助被告人谭某祥及谭某格(已死亡)在被告人谭某训的住处准备出售被告人谭某祥及谭某格各自己风干的白鹇死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起获两只已风干的白鹇死体。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该白鹇酮体2只,属于鸡形目雉科,国际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谭某祥、谭某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谭某祥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训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祥、谭某训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祥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谭某训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祥、谭某训的犯罪事实如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谭某祥在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竹六村委会扬达村地名为“升四屋后冲”山头上用自制的捕捉工具设下机关,后在该山头上猎捕到一只白鹇死体。随后,被告人谭某祥将该白鹇死体风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谭某训在其位于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碧桂园4巷1号的住处介绍并帮助被告人谭某祥及谭某格(已死亡)准备出售其二人风干的白鹇死体各一只,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赶到现场,并将被告人谭某训、谭某祥等人当场抓获,并起获两只已风干的白鹇死体。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涉案的白鹇胴体2只,属于鸡形目雉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肇动鉴字(2015)31、32号野生动物物种鉴定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收据、怀集县野生动物保护站出具的证明、侦查说明、居民死亡证明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谭某格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谭某祥、谭某训的经过,被告人谭某祥、谭某训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谭某祥、谭某训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及被告人谭某祥所作的指认相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祥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谭某训无视国家法律,介绍、帮助他人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两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祥、谭某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谭某祥、谭某训均是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祥、谭某训已经着手实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谭某祥、谭某训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二被告人可适用缓刑。据此,综合考虑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祥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谭某训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永任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文柱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1224刑初2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星祥,男,1950年3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2015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谭秀训,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2015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星祥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谭秀训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淑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星祥、谭秀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谭星祥在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竹六村委会扬达村地名“升四屋后冲”山头上用自制的捕捉工具设下机关,后在该山头上猎捕到一只白鹇死体。随后,被告人谭星祥将该白鹇死体风干。2、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谭秀训介绍并帮助被告人谭星祥及谭某(已死亡)在被告人谭秀训的住处准备出售被告人谭星祥及谭某各自己风干的白鹇死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起获两只已风干的白鹇死体。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该白鹇酮体2只,属于鸡形目雉科,国际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谭星祥、谭秀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谭星祥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秀训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星祥、谭秀训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谭星祥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谭秀训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星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谭秀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星祥、谭秀训的犯罪事实如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谭星祥在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竹六村委会扬达村地名为“升四屋后冲”山头上用自制的捕捉工具设下机关,后在该山头上猎捕到一只白鹇死体。随后,被告人谭星祥将该白鹇死体风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谭秀训在其位于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碧桂园4巷1号的住处介绍并帮助被告人谭星祥及谭某(已死亡)准备出售其二人风干的白鹇死体各一只,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赶到现场,并将被告人谭秀训、谭星祥等人当场抓获,并起获两只已风干的白鹇死体。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涉案的白鹇胴体2只,属于鸡形目雉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肇动鉴字(2015)31、32号野生动物物种鉴定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收据、怀集县野生动物保护站出具的证明、侦查说明、居民死亡证明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谭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谭星祥、谭秀训的经过,被告人谭星祥、谭秀训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谭星祥、谭秀训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及被告人谭星祥所作的指认相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星祥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谭秀训无视国家法律,介绍、帮助他人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两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星祥、谭秀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谭星祥、谭秀训均是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星祥、谭秀训已经着手实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谭星祥、谭秀训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二被告人可适用缓刑。据此,综合考虑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星祥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谭秀训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未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苏永任代理审判员罗淑慧人民陪审员文柱年二О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