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4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葛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兰,李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491号申请执行人葛兰,女,1961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焕明,男,1964年9月3日出生.原告葛兰与被告李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京民初字第27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葛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京民初字第27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葛兰发现被执行人李焕明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志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