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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邹宝江与董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宝江,董胜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717号原告:邹宝江。被告:董胜明。原告邹宝江与被告董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宝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宝江自愿撤回对被告董胜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邹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宝江负担。审 判 长  曲伟娜审 判 员  王叶辉代理审判员  栾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雯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