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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1483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宜城市创鑫实业有限公司,贾红涛,谢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48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湖北省襄阳市长虹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0690322-8。负责人:蔡黄芹,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宜城市创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襄沙大道。法定代表人:贾红涛。被申请人:贾红涛,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农工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74********。被申请人:谢宜,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农工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1********。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申请人宜城市创鑫实业有限公司、贾红涛、谢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宜城市创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城市襄沙大道的商用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鄢城字第00039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城国用(2013)第0021号(商服用地))以及贾红涛位于宜城市嘉豪城市花园35栋1单元501号房屋(该房屋在中国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价值共计11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得到及时的执行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宜城市创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城市襄沙大道的商用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鄢城字第00039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城国用(2013)第0021号(商服用地))。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贾红涛名下位于宜城市嘉豪城市花园35栋1单元5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敖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