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陶俊与被告骆光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俊,骆光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7民初5090号原告:陶俊,男,1992年4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傲生,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系原告陶俊的父亲。被告:骆光前,男,1966年12月30日生,汉族。原告陶俊与被告骆光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俊诉请:要求被告骆光前归还借款16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传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傲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光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4月16日,被告骆光前向原告陶俊出具借条一张,表明借到原告陶俊16000元。债务应当清偿。对于原告陶俊要求被告骆光前还款16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光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陶俊1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骆光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高传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谢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