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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潘某,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3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杰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