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高云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云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793号罪犯高云龙,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绿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云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高云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高云龙在绿园区万鑫花园5栋1单元1325室被害人郭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强行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三次性关系。被告人高云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七监区参加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4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高云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严重暴力犯罪,作案次数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云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