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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xx与蔡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xx,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xx被执行人蔡xx申请执行人韦xx与被执行人蔡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xx于2016年9月21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877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偿还韦xx借款本金190000元;(2)向韦x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2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蔡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2016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xx与案外人支小华共同共有的位于宜州市庆远镇和平路xx号房地产一栋(土地证号为:宜国用2001字第**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宜州字第××号),因该房地产不可分割,整体查封。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除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的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目前上述财产正在处置当中,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8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晟审 判 员  韦俊孜代理审判员  陆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