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10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10084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葛林冲、陆卫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葛林冲,陆卫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0084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翁志刚。被告:葛林冲,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陆卫芹,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被告葛林冲、陆卫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郝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郝玲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