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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饶健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健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刑初77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健涛,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白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家住云南省昆明市。2015年10月22日因吸毒成瘾,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6)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健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健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饶健涛在本市五华区虹山新村虹山中路66栋2单元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携赃潜逃时被民警抓获,缴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饶健涛的刑事责任,并在公诉意见中提出被告人饶健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健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请求法庭对自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饶健涛在本市五华区虹山新村虹山中路66栋2单元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刘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携赃潜逃时被民警抓获,缴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被告人的供述,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文某,4、林某,4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物品提取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健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饶健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健涛所提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健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清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