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白辉江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辉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辉江。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辉江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辉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被告人白辉江冒名“张国荣”与被害人鲍某在瑞安市外滩相识。之后被告人白辉江虚构自己在瑞安外滩一带有房产、在瑞安飞云一带开办鞋厂等个人情况以骗取被害人鲍某的信任。后于2016年6月14日至7月1日间,被告人白辉江以“其孩子生病住院需要用钱治疗”、“厂里需要发放工资”等虚假理由多次对被害人鲍某进行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13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吉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鲍某的陈述,并有证人白某、王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记录,手机短信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辉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白辉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辉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白辉江退赔人民币13900元,返还被害人鲍某。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