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2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张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张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张挺,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现住浙江省。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509485-6),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民初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陈张挺与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张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张挺执行款17000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本案执行款87000元,尚欠执行款83007元。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家具一批,但短期内难以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3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