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徐长路与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路,胡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437号原告:徐长路,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郭萍,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飞,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拥军,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长路与被告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徐长路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长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路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45元,由原告徐长路负担。审判员 汪 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