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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10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段帅与常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帅,常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10民初1006号原告:段帅,男,汉族,1992年5月26日出生,就职于山西旅游职业学院餐厅,现住山西省小店区。被告:常小军,男,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住太原市晋源区。原告段帅与被告常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小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告段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恳请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1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2、恳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索要欠款支出的费用共计2000元;3、恳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总计27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以现金的方式借款给被告人民币21000元,被告答应一个礼拜之内偿还,但借款到期之后,被告拒绝偿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2014年8月22日给原告打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向段帅借款贰万壹仟元正(21000元)。”后原告段帅多次向被告常小军索要未果。为此原告特来本院提起诉讼:1、恳请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1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2、恳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索要欠款支出的费用共计2000元;3、恳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总计27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常小军向原告段帅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偿还所欠原告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方面的诉讼请求。对于常小军提出的因索要欠款支出的费用2000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原告段帅要求被告常小军偿还本金人民币210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偿还利息与本金方面的诉讼请求,因无法提供相关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段帅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元;二、驳回原告段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常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万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