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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6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罪犯陈多锦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多锦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761号罪犯陈多锦,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田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多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淮刑终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陈多锦,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多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多锦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多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涉案违法所得已追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证实,该犯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陈多锦的陈述证实,罪犯陈多锦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淮南市田家庵区司法局安成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陈多锦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刑终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陈多锦的违法所得以全部追缴。本院认为,罪犯陈多锦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涉案违法所得已追缴。经陈多锦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陈多锦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多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ggz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