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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执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永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章柱,赵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李章柱,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永艳,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章柱与被执行人赵永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78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永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初字第78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良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唐晓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