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路亚楠与尹云亮、白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亚楠,尹云亮,白风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路亚楠,男,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委托代理人万德松、宋艳琴,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云亮,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被告白风菊,女,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亚楠诉被告尹云亮、白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亚楠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亚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1元减半收取8110.5元,由原告路亚楠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红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