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4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74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贞,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8日以为了家庭着想,愿意再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为了家庭着想,愿意再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远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光斌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