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查字第04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江苏八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大连睿铭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八达电子有限公司,大连睿铭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0477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八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太村康谊组,组织机构代码74816093-6。法定代表人唐明栏,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睿铭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注册号210200000264626。法定代表人马希明,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八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大连睿铭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6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到期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债务及申报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6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晏生审判员  徐黎明审判员  倪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瑜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