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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执9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红、黄光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黄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909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黄光伟,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执行刘红与黄光伟婚姻家庭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红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五终字第1496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黄光伟银行存款9272元,向申请执行人刘红发放案款9222元,转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五终字第14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同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