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曾绍南、伍寿荣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绍南,伍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曾绍南,男,194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韩有华,男,1980年10月12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伍寿荣,男,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伟平与被执行人袁廷桥、傅满云(2016)闽0821民初76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72427.96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靖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