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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与薛海荣、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薛海荣,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法定代表人毕引军,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芳,系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薛海荣,男,汉族,住韩城市嵬东乡,农民被执行人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新农村108国道边。法定代表人马社军,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海荣,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韩城市永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200元予以划拨,申请人领取后表示对剩余案款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媛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