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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16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傅献玮、蔡家福、罗张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镇平,应明富,谢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625-1号申请执行人吴镇平,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应明富,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谢小美,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吴镇平与被执行人应明富、谢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16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