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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玉芳与岳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芳,岳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1384号原告:刘玉芳,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西芦王庄村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青蕾,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西芦王庄村人,现住。系被告儿子。被告:岳瑞兰,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袁庄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芳与被告岳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芳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