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玉芳与岳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芳,岳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1384号原告:刘玉芳,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西芦王庄村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青蕾,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西芦王庄村人,现住。系被告儿子。被告:岳瑞兰,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袁庄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芳与被告岳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芳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