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王子灵与黄锦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灵,黄锦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王子灵,男,汉族,2011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法定代理人曾辉平,女,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黄锦纯,男,汉族,1995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东华路2号。负责人邹夏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子灵与被执行人黄锦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粤1624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子灵经济损失人民币74095.7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元;被执行人黄锦纯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子灵经济损失人民币4478.2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7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子灵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已于2016年8月12日全部履行完毕。另查被执行人黄锦纯在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无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工商注册、车辆等登记信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也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锦纯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624执2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子灵发现被执行人黄锦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冠中审判员 黄国徽审判员 罗振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平书记员 邓翠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