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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5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宿迁都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都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5942号原告:宿迁都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黄浦江路东、韶山路南侧都市晨光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刘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财,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宁,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都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宿迁都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