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贺月英与王庆山、刘明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月英,王庆山,刘明平,冉鹤龄,姜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贺月英。被执行人王庆山。被执行人刘明平。被执行人冉鹤龄。被执行人姜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月英与被执行人王庆山、刘明平,冉鹤龄、姜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庆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