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某、晋某某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4刑初99号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现年21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韩城市王峰镇王峰村*组。2012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2月5日减刑释放。2016年6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晋某某,男,现年23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9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晋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经事先预谋从韩城市窜至山西省河津市伺机作案,后在河津市龙门大道“艺大口腔”医院门口发现一辆“晋MB20**”白色本田牌CRV越野车未锁车门,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车盗走,返回韩城市后将所盗车辆车牌卸掉并藏匿。(二)、2016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晋某某,经事先预谋,驾驶无牌白色本田牌CRV越野车,从韩城市沿108国道窜至合阳县城,二人经过踩点后趁夜深人静之机,采取蒙面方式窜入解放南路正在营业的赵某某“千味休闲食品超市”,持刀将被害人赵某某控制后,抢走收银台抽屉内2200元现金后驾车逃离现场。(三)、2016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驾驶盗窃的白色本田牌CRV越野车再次窜至河津市伺机作案,在河津市龙岗西路“英子烟酒茶”店时趁四周无人之机,撬开卷闸门进入店内,盗走20余条香烟(合计价值2878元),两部手机(合计价值800元),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300元)及200元现金。(四)、2016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驾驶盗窃的白色本田牌CRV越野车再次窜至河津市伺机作案,转至河津市府前路时趁四周无人之机,撬开“亚飞便利店”卷闸门,盗走价值5113元香烟及4216元现金。(五)、2016年6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晋某某经过事先预谋,携带砍刀、撬棍等作案工具驾驶从河津市盗来的白色本田牌CRV越野车窜至山西省河津市伺机作案,二人转至河津市泰华步行街趁四周无人之机,刘某撬开“金立手机”店玻璃门后,二人先后进入店内,晋某某在柜台内实施盗窃,刘某手持砍刀在楼梯处望风,后因店内警报报警,在店内三楼居住的周某某下楼查看时被刘某持刀追至卧室门外,周某某遂报警,二人驾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视听资料以及涉案物证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刘某、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刘某、晋某某之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刘某、晋某某的抢劫犯罪事实:(一)、2016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打电话叫被告人晋某某去抢钱,刘某随身带了一个折叠匕首,又从韩城市区拿了一把砍刀、两个口罩,刘某驾驶偷来的白色CRV越野车拉着晋某某沿108国道来到合阳县城,二人开车在街道寻找作案目标。2016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晋某某发现合阳县城解放南路的千味休闲食品超市还在营业,决定抢劫该超市。2时许,看到街上无人,被告人刘某手持匕首,被告人晋某某手持砍刀,戴着口罩进入该超市,刘某右手持匕首架在被害人赵某某的脖子上,左手拿着晋某某递来的砍刀横在赵某某胸前,威胁赵某某不准动不准喊,被害人赵某某的左手食指被匕首划伤,晋某某从超市的收银台抽屉内抢走现金2200元,抢劫后二人又驾驶白色越野车沿108国道返回韩城市。后被告人晋某某将所得赃款500元用于上网、抽烟,其余赃款二被告人共同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某供述,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也就是他在山西省河津市盗窃了一辆白色本田CRV越野车的第二天,因身上没钱了他想弄点钱花,决定到合阳县去抢钱,就联系了狱友晋某某提出弄钱,晋某某同意后他开着越野车到晋某某家里接上晋某某返回韩城市区,路上晋某某问具体弄啥事,他说去抢钱,到董村取出事先藏好的砍刀,又到他住的鑫鑫宾馆取了黑色背包,里面装着两个蓝色一次性口罩,出门时他顺手拿了一瓶矿泉水。到车上晋某某问去哪里,他说到合阳,晋某某说能行,他俩开车沿108国道到了合阳县城,在合阳街上闲转。凌晨1点多,他俩发现一家KTV旁边的商店还营业,就决定抢这家商店并商量怎样动手,因为KTV门口有人,他俩在车上等到凌晨2点多看街上没人了,他拿着匕首晋某某把砍刀装进背包里一起下车,俩人假装路过商店观察里面的情况,又折回去把口罩戴上,然后快速走进商店里面,他俩站在柜台前,男老板站起来问干啥,他从身上掏出匕首打开走进柜台,把匕首架在男老板脖子上威胁其不要动,男老板说你们这些小娃,话还没说完,晋某某从黑色背包里取出砍刀挥舞着,说再喊叫砍死你,老板吓的不敢动弹,晋某某走到柜台里面将砍刀递给他,他左手拿着砍刀,右手拿着匕首架在男老板的脖子上,逼其不敢反抗,晋某某把柜台抽屉拉开取出一沓现金装进背包,然后晋某某把砍刀接过去指着男老板说认下你的店了,敢报警就弄死你,说完他俩从商店跑出去,他开着车晋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离开合阳县城。在路上晋某某数了抢来的钱一共是2200元,晋某某从中取了200元留给自己,给了他2000元。他俩驾车沿108国道回到韩城市,到韩城后他又给了晋某某300元,剩下的他们一块上网、抽烟花了。2、被告人晋某某供述的作案详细经过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相同。又证明,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他正在家里玩电脑,刘某打电话叫他出去弄钱,后刘某开了一辆白色CRV到他家来接,在车上他问刘某弄啥事,刘某说去抢钱,他同意了。二人返回韩城市区到董村,刘某下车拿了一把五、六十公分长的砍刀放在车上,走了不远刘某又下了车,过了一会刘某拿了一瓶矿泉水和两个一次性蓝色口罩来了,然后开车去合阳。到合阳县城二人在街上转,凌晨2时左右,他们在合阳抢了一KTV边的便利店2200元钱,他在作案时从车里拿了一个白线手套戴在右手上。刘某给他分了500元钱,剩下的钱和刘某一块花了。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6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他在合阳县城解放南路经营的千味休闲食品超市内值班,有两个小伙戴着口罩来到店里,高个子拿着一把折叠匕首架在他脖子上,低个子拿着一把长砍刀从店内抢了2200元左右后离开了,他随后报了警。当时高个子小伙用匕首架在他脖子上,他出于本能用左手挡了一下,食指被划烂流血了,他没机会呼救或逃跑。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6日晚上,她在千味休闲食品超市内东侧卧室睡觉,17日早上起床后,丈夫赵某某说凌晨食品店被两个年轻小伙抢了,盘点后发现被抢了2200元。5、证人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他在合阳县城解放南路经营的意念造型理发店赶进度正装修,与赵某某经营的千味休闲超市相隔不足50米,他还没睡去赵某某的超市买烟,当时看见赵某某很紧张就问咋了,赵某某说刚才被两个拿刀的蒙面小伙子抢了,他问报警没有,赵某某说刚打了110,他问抢了多少钱,赵某某说抢了有几千元,具体还没盘点,正说着警察就来了。6、证人贾某某证言的证明,刘某经常到她在韩城市新城区董村商贸街经营的鑫鑫宾馆、新悦宾馆住宿,他们认识了。2016年6月4日中午,刘某交了100元登记了203房间,提着一个深色塑料袋入住,不长时间刘某拿着一件黄色运动上衣说去干洗并把房钥匙留在前台再没回来。因房费到期,她打扫房间时将刘某留在房间的东西收拾在一个深色塑料袋,里面有一双黑袜子,三部白色“华为”智能新手机,一把折叠匕首。2016年5月份和6月初,刘某和一个低胖小伙子经常来新悦宾馆住宿,他经常穿一件灰色带连衣帽的运动上衣或者黄色连衣帽上衣,黄色衣服比较轻,和刘某在一起的低胖小伙,看起来20来岁的样子,高约165公分,头发是自来卷。刘某的这些物品她放在一楼库房了,警察押着刘某指认后,物品被警察扣押了。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最后一次见儿子刘某是2016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刘某开着一辆白车回到家里,给了他一部白色智能手机,因不会用就没有要,下午3点左右,在家吃饭后刘某就走了。8、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晋某某辨认作案地点在合阳县城解放南路千味休闲食品超市以及超市收银台的位置;被告人刘某辨认藏匿抢劫时所用匕首和三部手机的地点在韩城市新城区鑫鑫宾馆203房间,购买砍刀的地点在韩城市黄河大街客运站陕西信合门口,藏匿砍刀的地点在韩城市新城区董村巷道一家烟酒副食店对面的石板下。9、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6年6月4日,从被告人刘某手扣押了一辆白色CRV越野车、黑色背包一个、白色手套一双、黑色布口罩一个、砍刀一把、手机模型一个、黑色强光手电一个;2016年6月5日,从被告人晋某某手扣押了灰色外套一件;2016年6月8日,合阳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晋某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黑色短袖一件。10、卡口照片证明,2016年5月16日21时48分、5月17日2时32分,被告人刘某、晋某某驾驶一辆白色CRV越野车两次经过108国道合阳鹅毛卡口。(二)、2016年6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晋某某携带砍刀、背包、匕首、铁撬棍、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刘某驾驶盗来的白色CRV越野车来到山西省河津市伺机作案,二人转至河津市华兴路泰华步行街金立手机泰华通讯店时,由被告人晋某某望风,被告人刘某用铁撬棍撬开金立手机店玻璃门进入店内,店内报警器响起刘某退出手机店返回车里与晋某某观察,警报结束后发现没有动静,二被告人在车内戴好口罩,刘某右手持砍刀,晋某某手提黑色背包进入店内,刘某手持砍刀站在店内楼梯处看人,晋某某进入店内柜台盗窃,店内警报再次响起,在三楼睡觉的被害人周某某下楼查看,在楼梯处看人的刘某听到楼梯上有人下来,手提砍刀上楼追撵周某某,周某某返回三楼卧室与妻子宋某某用身体抵住房门,晋某某看见刘某提刀上楼追撵趁机拿走店内的十一部智能手机(合计价值14569元)和一个手机模型。被告人刘某追至三楼强推卧室门未果,持刀拍门大喊让把门打开,听见被害人拨打110后刘某才下楼叫晋某某离开,二人驾驶越野车回到韩城市。后被告人晋某某实际分得四部手机,被告人刘某分得七部手机,刘某将其中三部手机卖得现金6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破案后,除一部黑色OPPOR2017手机(价值880元)未追回,其余十部智能手机及一个手机模型已追回并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某供述,2016年6月3日晚上22点多,他身上没钱了就叫晋某某一起弄点钱,他开车接上晋某某,又到韩塬路家家福超市花十元买了两个黑色口罩,先开车到了山西省稷山县城,转了一个小时没找到下手的地方,晋某某说不行就到河津市去,他又开车来到河津市区,转到一家手机店门口发现只锁着玻璃门便决定盗窃。他将车停在手机店门口路边,晋某某在车上望风,他从车上取出铁撬棍,右手戴了一只白线手套,戴好黑口罩下车到店门口,用撬棍将店门旁边的一块玻璃卡槽撬坏,将整块玻璃拆下放到路边的汽车下,准备进店时店内的报警器响了,回到车上观察了一会没动静,晋某某戴好口罩,双手戴着白线手套,提着那个黑背包,他右手提着砍刀,二人一起进入店内,他提刀顺楼梯上到一楼和二楼拐角处守着,晋某某在柜台里偷东西,警报再次响起,他看见一男子走到三楼楼梯口准备下楼,俩人互相看见对方,他提刀顺楼梯追了上去,那男子躲回到三楼卧室里,他冲上三楼推门时听见有人打110报警就提着砍刀下楼,喊晋某某赶紧走人家报警了,二人开车逃离现场。回韩城后,在晋某某家清点了偷来的手机一共12部,其中11部全新手机和一部手机模型,分手机时晋某某提前藏了2部(其中一部是粉红色的VIVO曲屏手机),又当着他的面拿了2部(一部黑色的全新智能手机和一部白色的VIVO智能手机),晋某某实际分得4部手机,剩下的7部手机他全拿走了,自己使用了1部,在他住宿的鑫鑫宾馆放了3部,其它3部(2部VIVO牌手机和1部OPPO牌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韩城市招商区霸天通讯店了,店老板是个20来岁的小伙,嫌手机没有手续还让他签了协议,6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了。2、被告人晋某某供述的作案经过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基本一致,又证明,2016年6月4日凌晨4点多,他和刘某驾驶白色CRV越野车在山西省河津市持砍刀盗窃了一家手机店,盗得11部手机(都是全新裸机)和一部OPPO手机模型。返回韩城后,他藏了一部粉红色VIVO曲屏手机,一部金色华为手机。分赃时他再拿了一部黑色全新裸机和一部白色VIVO手机,这几部手机一直在他家放着,刘某拿了7部手机和一部手机模型。这次作案所穿的灰色运动上衣被公安机关扣押了。3、被害人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6年6月3日晚上11点多,他将位于河津市泰华步行街的泰华通讯金立手机店门锁好后到三楼睡觉。6月4日凌晨4点27分,他听见楼下报警器报警下楼看没发现异常,重新布防了报警器。4点45分,报警器再次响起,他刚出卧室门看见一男子往卧室方向过来,手里拿着一把刀,就赶紧关住卧室门喊妻子宋某某报警,那男子推门并让把门打开,他妻子打110报警,联网报警的人过来后他到一楼发现三个柜台里20多部被盗,放在一楼柜台手提包里的20000元和一楼抽屉里的5100元营业款也一同被盗。4、证人宋某某(系周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4日凌晨4点20分,她听见一楼的报警器响了,让丈夫周某某下楼看看,他看了后没发现情况。4点40分,报警器再次响起,周某某刚出卧室门大喊进贼了,进了卧室就把关住,她也过来一起顶门,门口有人推门并让把门打开,她赶紧给110和联网报警打电话。过了十多分钟,110和联网报警的人过来了,他们到一楼发现丢了20多部手机、柜台下皮包里的20000元现金及电脑抽屉里的5100元现金。5、证人孙某某(系打扫华兴西路的环卫工)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4日凌晨4点40分左右,她看见两个男子从金立手机店门口跑到一辆白色车跟前,两人上车后朝东走了。后来两个联网报警的人骑摩托过来,手里拿着电棒,她将看到的情况给他们说了。6、证人原某某(系河津市联网报警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4日凌晨4点20分左右,泰华通讯报警器响了,人家又撤防了,他们就没过去。4点46分,泰华通讯再次报警,他和同事骑摩托车赶到时泰华通讯已经被盗。他们看见一个清洁工在附近,清洁工说有两个人从泰华通讯那边跑过来,上了一辆白色轿车往东走了。他们就上楼去见店主。7、证人王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3日晚上9点左右,一个瘦高个小伙进入韩城市韩塬路家家福超市,与她讨价还价后以10元钱买了两个黑色棉布口罩。9、证人李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4日早上,他在家睡觉时一男子打电话问是否收手机,并要了他手机店的具体地址。他到了自己经营的霸天通讯手机店,这男子递给他3部手机,一部白色OPPOA31手机、一部白色VIVOY31手机及一部黑色VIVOY51手机,都很新,男子说朋友欠钱抵押的没手续,他以600元价格买下这三部手机,同时还让其签了一份旧手机买卖协议,男子写下的名字是刘某。随后他将这三部手机卖了,一部以200元卖给韩城市的王某,另两部以500元卖给朋友常某某。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初的一天,她从韩城市招商区霸天通讯手机店以200元买了一部OPPOA31二手手机。11、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7日,他从朋友李某某甲的霸天通讯手机店以500元买了一部白色VIVOY31和一部黑色VIVOY51的二手手机。近日李某某甲让他还手机时,才知道是抢来的,他把两部手机已交给公安机关了。1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晋某某辨认作案地点为山西省河津市华兴路泰华步行街南门口金立手机泰华通讯店,手机店内柜台里的情况及过道上遗留的皮包,店外轿车下放置的玻璃;被告人刘某辨认购买口罩的地点在韩城市韩塬路家家福超市以及销赃的地点在韩城市招商区霸天通讯手机店;证人李某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刘某为出售三部手机的男子;证人王某、常某某辨认从李某某甲手中购买的手机。13、扣押清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及移交清单证明,民警从王某、常某某、晋某某、刘某手中共扣押了10部手机(除一部黑色OPPOR2017)及一个手机模型,已全部返还给失主周某某;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手扣押了现金600元随案移交。14、旧手机买卖协议书证明,李某某甲与被告人刘某签订了一份旧手机买卖协议书,上面有刘某自己写的名字。15、合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师刚、王博浩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根据被告人晋某某的供述,民警从被告人晋某某家中未找到其所分得的一部黑色OPPOR2017手机。二、被告人刘某的盗窃犯罪事实:(一)、2016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携带铁撬棍、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从陕西省韩城市来到山西省河津市区伺机盗窃,转至河津市新兴路艺大口腔门口时,发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东风本田CRV越野车(车牌号晋MB20**)车门未上锁,车钥匙插在点火开关上,被告人刘某趁夜深无人将该越野车盗走,沿108国道返回韩城市后卸掉前后车牌,将车牌藏匿在一个废弃厂房门口草丛中。破案后,被盗白色本田CRV越野车(价值36007元)已追回并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某供述,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他没钱花了就从韩城市下峪口出发,骑着一辆花400元买的红色125摩托车,带着事先准备好的一个黑色双肩背包(里面有根长约50公分的铁撬棍),戴着口罩和白色线手套到河津市区偷东西。后在一个小区对面发现一辆白色越野车停在路边,到跟前打开手电看车内有啥值钱东西,他发现车钥匙插在点火开关上,车门也开着,就把其他东西装在背包放到车上,开着这辆白色越野车快速离开现场。害怕沿途有监控拍到他的长相,就一直戴着口罩。到韩城市下峪口北庄村一个废弃的厂房前,他将前后车牌掰下对折藏在厂房大门前的石头缝隙中,这时发现车牌号是晋MB20**,就开车到街道的网吧上网去了。他返回韩城时将所骑的摩托车停在路边,过了十来天,和晋某某到河津市盗窃时,发现车还在原地,让晋某某将摩托车骑回来,后他以15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了一个流动收废品的老头。2、被害人孙某某(山西省河津市樊村镇常好堡村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6年5月15日22时许,他将自己的白色东风本田CRV越野车(车牌号晋MB20**)停放在河津市五百家小区艺大口腔门诊门前,下车时忘了拔车钥匙,关上车门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9时许,他开车时发现车不见了,就向当地警方报警了。警察经过调取监控发现,16日凌晨1时许,一个瘦高个小伙偷走了他的越野车,车是2006年以207800元购买的。3、证人孙某某甲(山西省河津市樊村镇常好堡村人)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7日,他正在村委会上班,11点多村党支部副书记孙某某来到村委会,说前一天晚上其把自己的白色本田CRV越野车停在河津市区海华名园小区北门对面路上就回家睡觉了,今天早上开车时车不见了,已报了警。该车是白色本田CRV越野车,车牌为晋MB20**。4、证人刘某某甲(山西省河津市樊村镇刘家院村人)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7日9点多,他正在家看电视,朋友孙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其前一天晚上停放在海华名园小区北门对面路上的白色本田CRV越野车让贼偷了,他还让赶快去公安局报案,车牌为晋MB20**。5、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辨认盗窃白色本田CRV越野车的地点在山西省河津市新兴路五百家小区艺大口腔门口路边,辨认藏匿车牌的地点在韩城市下峪口镇北庄村一废弃的厂房门前。7、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情况查询单及购车发票证明,白色思威本田CRV2.0越野车一辆(车牌号晋MB20**),型号DHW6462,发动机号K20A44708856,属孙某某所有。8、发还清单证明,2016年8月19日,孙某某已从公安机关领回了被盗车辆。(二)、2016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携带口罩、手套、铁撬棍、砍刀等工具,驾驶盗来的白色CRV越野车来到山西省河津市区伺机盗窃,转至河津市龙岗西路英子烟酒茶店时发现四周无人,被告人刘某停下车戴上口罩、手套,用撬棍将卷闸门下角撬变形,双手将卷闸门下面提起进入店内,盗走2条好猫猴王香烟(价值188元)、2条软黄鹤楼香烟(价值330元)、3条黄硬芙蓉王香烟(价值660元)、1条硬黄鹤楼香烟(价值145元)、1条红南京香烟(价值103元)、2条炫赫门南京细香烟(价值290元)、2条硬红塔山香烟(价值136元)、2条紫云香烟(价值178元)、1条软玉溪香烟(价值210元)、2条蓝白沙香烟(价值190元)、1条利群硬盒香烟(价值123元),还有散烟黄硬芙蓉王约10盒(价值220元)、软玉溪约5盒(价值105元),香烟合计价值2878元;一台黑色东芝笔记本电脑(价值1300元)、一部白色小米4手机(价值500元)、一部黑色酷派手机(价值300元)及200元现金,共计5178元。作案后被告人刘某驾车返回韩城市,途中将盗窃的两部手机藏匿在108国道黄河大桥桥栏下,将所盗黑色东芝笔记本电脑出售得200元,将所盗香烟在韩城市新城区分多次出售得11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破案后,黑色东芝笔记本已追回并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某供述,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凌晨,他带上口罩、手套、铁撬棍、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着那辆白色本田CRV越野车到河津市区寻找盗窃目标,转到一条街道发现一家名为英子烟酒商店,停下车戴上口罩、手套,用撬棍将卷闸门下角撬变形,双手将卷闸门下面提起进入商店,在收银台后面的烟草专柜偷了2条玉溪香烟、1条黄芙蓉王香烟、2条红色硬盒南京香烟、1条蓝色南京细香烟、2条硬郁金香黄鹤楼香烟、1条黄软黄鹤楼香烟、1条蓝白沙香烟、3条珍品猴王香烟、1条白硬红塔山香烟,还有1条黄硬芙蓉王是在店内玻璃柜里拿上的,他将东西装在一个纸箱子里抱走,另外还偷了其他几条香烟和十几盒散装香烟,200元现金,一台黑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和一部白色小米手机、一部黑色酷派手机,然后拉着东西逃离现场。回韩城途经黄河大桥时,将偷来的两部手机装进一个白色透明塑料袋里挂在大桥中段护栏外一个突出的螺丝帽上。在韩城将2条玉溪香烟和1条蓝色南京细香烟卖给了新城区中环烟酒店得了450元;接着又将2条黄芙蓉王和2条红色硬盒南京香烟卖给了一家礼品回收店得了500元;过了两天将2条硬郁金香黄鹤楼香烟、1条黄软黄鹤楼香烟卖了300元;后将1条蓝白沙香烟、3条珍品猴王香烟又卖给上次那个礼品回收店得了300元,剩下的1条白硬红塔山香烟和其他香烟没人要随手扔了。将电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韩城市一家电脑维修店。所得的钱抽烟、吃饭、住宾馆花完了。2、被害人张某某(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南原村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6年5月21日21时左右,他和妻子武某某锁好在河津市龙岗西路经营的英子烟酒茶商店卷闸门回村了。第二天早上8时许,他俩开门营业时发现烟酒店的卷闸门被人撬离距地约40公分高,他们意识到店内进了贼就报警,经警察勘验现场及他们事后清点,发现丢了两部手机,一部是白色小米4手机,无手机卡内存卡,2016年3月以1200元价格买的;另一部是黑色酷派手机,型号8295C,手机内有一张联通卡,2013年12月以1000元价格买的;一台黑色东芝笔记本电脑,2013年12月以4000元价格买的;现金有200元,都是1元、5元、10元票面的;有19条香烟被盗,分别是2条好猫猴王香烟、2条软黄鹤楼香烟、3条黄硬芙蓉王香烟、1条硬黄鹤楼香烟、1条红南京香烟、2条炫赫门南京细香烟、2条硬红塔山香烟、2条紫云香烟、1条软玉溪香烟、2条蓝白沙香烟、1条利群硬盒香烟,另外还有散烟黄硬芙蓉王约10盒,软玉溪约5盒。3、证人武某某(系张某某的妻子)的证言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证言相一致,能相互印证。4、证人胡某某(系张某某的女儿)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父亲张某某回到家给她说家里开的商店被盗了,一台黑色东芝笔记本电脑、两部手机、部分香烟、现金丢了。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的一天,他在韩城市新城区经营的中环烟酒茶店里从一个瘦高个小伙手里买了2条玉溪烟和1条南京细香烟,总共给了450元。小伙拿来的烟多,他害怕来历不明,只收了这三条。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的一天下午,他在韩城市人民路南段经营的一二三手机电脑店里从一20多岁的小伙手里花200元买了一台黑色东芝笔记本电脑,小伙说电脑是其媳妇的,准备卖了换新的。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辨认盗窃作案的地点为河津市龙岗西路英子烟酒茶店;出售香烟的地点为韩城市新城区中环烟酒茶店;出售黑色东芝笔记本电脑的地点为韩城市人民路南段一二三手机电脑店;证人王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刘某就是出售香烟的人;证人王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刘某就是出售电脑的人。8、扣押及返还清单证明,民警从王某乙处扣押了其收购的黑色东芝笔记本电脑,已由被害人张某某、武某某领取。9、合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师刚、王博浩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根据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民警押解其到韩城黄河大桥查找所放的两部手机,经细致查找没有找到被盗手机;在韩城市新城区也未找到收购刘某所盗香烟的男子。(三)、2016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携带口罩、手套、铁撬棍、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所盗的白色CRV越野车来到河津市区伺机盗窃,转至河津市府前路亚飞便利店附近,等到该店营业员关门离开四周无人后,戴上口罩、手套,用撬棍将该店门口两边的摄像头改变拍摄角度,然后用撬棍将卷闸门下角撬变形,双手将卷闸门下面提起仰面躺下进入店内,盗走店内钻石芙蓉王香烟1条、金苏烟2条、白沙二代5条、黄芙蓉王香烟1条、好猫猴王香烟7条、红南京1条、部分散烟(合计价值5113元)及现金4216元。作案后被告人刘某逃离河津市,后将所盗香烟在韩城市新城区分三次销赃给一河南男子,得赃款16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某供述,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也就是盗窃英子烟酒店隔一天的凌晨,他带上口罩、手套、铁撬棍、砍刀等,开着越野车从韩城市下峪口来到河津市区,发现亚飞便利商店还没关门,将车停在商店对面的广场观察,过了四十分钟店里一男一女拉下卷闸门走了。等到商店全关门路上无人了,他将车开到商店门口路边,戴上口罩手套,背上装有砍刀的背包,手提着撬棍走到店门边将门口的两个摄像头改变角度,然后用撬棍将卷闸门左下角撬变形,用双手猛提卷闸门,下面有约四十公分的口子,他仰面躺下进入店内,盗走店内几千元现金和1条钻石芙蓉王香烟、2条软苏烟、2条黄芙蓉王香烟、7条猴王香烟,还有几条香烟叫不上名字,剩下的是些散烟,记得有钻石芙蓉王香烟、蓝芙蓉王香烟、黄鹤楼、中华5000、苏烟等,香烟的具体品牌、数量记不清了。单盒香烟他断断续续抽完了,整条的香烟分三次卖给上次那个回收礼品的40多岁男老板了,大概卖得现金1600元左右,这次偷的现金具体数字记不清了。2、证人阮某某(系河津市亚飞百货有限公司保卫部员工)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6年5月24日早上8点多,亚飞百货公司的亚飞便利店经理胡某某乙给他打电话说商店昨晚被偷,警察已到场,让他过去调取商店监控视频,他赶过去发现卷闸门左下角被撬开,下面有三十多公分缝隙,进店调取监控后发现5月24日凌晨2时许,有人将店门两侧的摄像头故意调整角度不能正常拍摄,店内的监控拍摄到卷闸口被人为撬开卷起,一瘦高个男子仰面躺在地上进入店内,这男子身穿灰色连衣帽上衣,戴着连衣帽,手里拿着手电和一个书包,在店内收银台及烟柜偷东西,将偷的钱和烟都装在随身带的书包里。后清点发现被盗现金4216元,丢失的香烟价值约5000元。3、证人胡某某乙(系河津市亚飞百货公司亚飞便利店负责人)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24日早上6点多,他们店西邻的农家小吃店店主贺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亚飞便利店的卷闸门被撬开可能被偷了。他进店清点发现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的4216元现金不见了,收银台后面烟柜里丢失了价值5112.53元的香烟。4、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24日早上6点多,她到河津市府前路的农家小吃店上班,走到店门口发现邻家亚飞便利店的卷闸门被撬开了,从下面看进去店内被翻的很乱,她意识到可能被偷了,就给胡某某乙打电话说了。5、被盗物品清单证明,被盗物品有黄鹤楼漫天游香烟1盒、硬苏烟2盒、钻石芙蓉王香烟8盒、中华5000香烟2盒、黄鹤楼论道5盒、软中华1盒、金苏烟2盒、硬蓝芙蓉王香烟1盒、软云烟8盒、兰州细支2盒、苏烟五星7盒、硬中华1盒、白沙二代2盒、钻石芙蓉王香烟1条、金苏烟2条、白沙二代5条、黄芙蓉王香烟1条、好猫猴王香烟7条、红南京1条,共价值5112.53元。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辨认盗窃地点为河津市府前路亚飞便利店。三、综合证据1、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1)、2016年5月17日,合阳县城解放南路“千味休闲食品超市”店主赵某某报案称,其当日在店内上夜班时被两名男子持刀抢走3000元现金,要求查处。合阳县公安局接警后经初查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侦查;(2)、2016年5月16日,山西省河津市海华名园小区的孙某某报案称,自己的本田CR-V越野车被盗。河津市公安局接警后经初查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侦查;(3)、2016年5月24日,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南原村的张某某报案称,其经营的“英子烟酒茶商店”被盗。河津市公安局接警后经初查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侦查;(4)、2016年5月25日,阮某某报案称,其在河津市北城公园附近经营的亚飞便利店被盗现金4000余元及一部香烟。河津市公安局接警后经初查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侦查;(5)、2016年6月4日,山西省河津市泰华通讯三楼的周某某报案称,当日凌晨其经营的泰华通讯手机店被盗手机20多部,现金25100元。河津市公安局接警后经初查于2016年6月6日立案侦查。2、合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17日,赵某某报案后,合阳县公安局于5月18日立案侦查,于2016年6月4日在韩城市新城区天源宾馆停车场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并扣押白色无牌本田CRV越野车一辆及砍刀、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后在韩城市公安局昝村派出所的配合下,于6月5日在韩城市昝村镇昝村一组家中将犯罪嫌疑人晋某某抓获,并扣押灰色上衣一件。经审讯,二人对抢劫“千味休闲食品超市”的事实供认不讳。韩城市公安局昝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6月5日,该所民警经过架网守候在韩城市昝村镇昝村一组家中将犯罪嫌疑人晋某某抓获,扣押其上衣一件并当日移交合阳县公安局。3、户籍证明信证明,刘某,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晋某某,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证明被告人刘某、晋某某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合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合价认定[2016]9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证明,(一)、白色思威本田CRV2.0越野车一辆(车牌号晋MB20**),型号DHW6462,发动机号K20A44708856,价值36007.00元;(二)、好猫猴王香烟2条(价值188元)、软蓝黄鹤楼香烟2条(价值330元)、黄硬芙蓉王香烟3条(价值660元)、硬黄鹤楼香烟1条(价值145元)、红南京香烟1条(价值103元)、炫赫门南京细香烟2条(价值290元)、硬红塔山香烟2条(价值136元)、紫云香烟2条(价值178元)、软玉溪香烟1条(价值210元)、蓝白沙香烟2条(价值190元)、利群硬盒香烟1条(价值123元),黄硬芙蓉王10盒(价值220元)、软玉溪5盒(价值105元),香烟共计价值2878.00元;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300元)、小米4手机一部(价值500元)、酷派8295C手机一部(价值300元),以上合计价值4978.00元;(三)、软中华1盒(价值58.30元)、硬中华1盒(价值38.16元)、中华5000香烟2盒(价值100元)、钻石芙蓉王香烟8盒(价值544元)、硬蓝芙蓉王香烟1盒(价值30.74元)、软蓝芙蓉王香烟9盒(价值477元)、硬苏烟2盒(价值156元)、金苏烟2盒(价值86.40元)、苏烟五星7盒(价值132.09元)、黄鹤楼漫天游香烟1盒(价值78元)、黄鹤楼论道5盒(价值235元)、软云烟8盒(价值156元)、兰州细支2盒(价值37.10元)、白沙二代2盒(价值18.66元)、钻石芙蓉王香烟1条(价值680元)、黄芙蓉王香烟1条(价值218.36元)、红南京1条(价值102.82元)、金苏烟2条(价值864元)、白沙二代5条(价值466.40元)、好猫猴王香烟7条(价值633.50元),合计价值5113.00元;(四)、OPPO(R9plus)手机一部(价值3299元)、华为畅想5手机一部(价值1099元)、华为4A手机一部(价值699元)、华为4X手机一部(价值899元)、VIVOxplay5A手机一部(价值3698元)、华为4C手机一部(价值799元)、OPPOA31手机一部(价值699元)、VIVOY31A手机一部(价值699元)、VIVOY51A黑色手机一部(价值899元)、VIVOY51A白色手机一部(价值899元)、OPPO(R2017)手机一部(价值880元),合计价值14569元。以上涉案所有标的于2016年6月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60667.00元。5、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刑一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刑更597号刑事裁定书、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释放证明书证明,2010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因犯抢劫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期间经减刑于2016年2月5日释放。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刑二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书、华山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2010年8月9日,被告人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16日刑满释放。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晋某某实施抢劫犯罪两次,涉案数额16769.00元;被告人刘某实施盗窃犯罪三次,涉案数额50514.00元;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为3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二人之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对被告人刘某应两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晋某某在抢劫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所起作用相同,属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刘某预谋犯罪,准备作案工具,在犯罪中罪责较大;被告人刘某、晋某某曾因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但二被告人犯前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不属于累犯。鉴于被告人刘某、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的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对未退赔的赃款责令二被告人予以退赔,对已出售、遗失的赃物责令二被告人按评估认定的价格退赔并返还给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28年12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刘某抢劫、盗窃犯罪的非法所得3500元予以追缴(已扣押600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刘某、晋某某对其抢劫、盗窃犯罪所得赃款及已出售、遗失的赃物(按照财物的估价)予以退赔并返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林祥审 判 员 刘俊全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