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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4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精饰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佳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精饰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佳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4287号原告:上海精饰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陈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敖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杭州佳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黄宋华,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精饰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佳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上海精饰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梦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